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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制备标准溶液的规定是什么?
  • (1)制备标准溶液用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6682-1992三级水的规格。
    (2)所用试剂的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
    (3)所用分析天平的砝码、滴定管、容量瓶及移液管均需定期校正。
    (4)标定标准溶液所用的基准试剂应为容量分析工作基准试剂,制备标准溶液所用试剂为分析纯以上试剂。
    (5)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系指20℃时的浓度,在标定和使用时,如温度由差异,应按附录表十一进行补正。
    (6)“标定”或“比较”标准溶液浓度时,平行试验不得少于8次,两人各作4次平行测定,每人4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级差(即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0.1%。结果取平均值。浓度值取四位有效数字。
    (7)对凡规定用“标定”和“比较”两种方法测定浓度时,不得略去其中任何一种,且两种方法测得的浓度值之差不得大于0.2%,以标定结果为准。
    (8)制备的标准溶液浓度与规定浓度相对误差不得大于5%。
    (9)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标准溶液时,应与临用前将浓度高的标准溶液用煮沸并冷却的水稀释,必要时重新标定。
    (10)碘量法反应时,溶液的温度不能过高,一般在15-20℃之间进行。
    (11)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在常温(15-25℃)下,保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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