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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
  • 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是唐代实行的两种赋税制度。
    (1)租庸调制是唐初实行的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其服役,则每丁可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称作庸。这项赋税制度的推行,使农民能有较多的时间进行生产,多少改善了农民的处境,对唐前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一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2)两税法是一项与庄园经济相适应的赋税制度。
    内容是:
    ①取消租庸调以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②地税按田亩征收谷物。
    ③户税按每户资产的多少分九等征钱,资产多者其税多,资产少者其税少。
    ④对于工商业者三十税一(后改为十税一)。
    ⑤按照“量出制入”的方法来确定赋税总额。收税的标准实际上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无论地税还是赋税都分为夏秋两季征收。
    作用:
    ①它改变了按人丁户口征计的办法。以土地财产多少征税,使赋税负担相对合理,而且适应唐代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佃农大量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势。
    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简化了税收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间环节对百姓的盘剥。
    ④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唐王朝的实力,促成了所谓的“元和中兴”,它对唐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这种税制直到明代行一条鞭法后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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