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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电梯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和维修,属于混合经营行为,某年发生如下购销业务:全年取得含税收入1170万元,其中安装费占总收入的30%,保养费、维修费约占收入总额的10%,本年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的增值税额。针对该企业的情况,你有什么税收筹划的建议呢?
  •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70/(1+17%)×17%-80=170-80=90(万元)
    筹划:企业投资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由工厂生产并销售电梯,安装公司专门负责电梯的安装、保养和维修,那么工厂和安装公司分别就取得销售电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建安收入开具普通发票。对购货方而言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入帐,均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按照这个思路,该电梯生产企业设立电梯安装公司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电梯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70×(1-40%)/(1+17%)×17%-80=102-80=22(万元)
    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170×30%×3%+1170×10%×5%=10.53+5.85=16.38(万元)
    筹划后,节省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90-(22+16.38)=51.62(万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1.62×(7%+3%)=5.16(万元)
    共计少纳税51.62+5.16=56.78(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设立安装公司所增加的支出纳税筹划的代理费用应小于节税收益;二是不能一味地为降低税负任意抬高安装费降低货物销售额,因为生产企业与安装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价格与销售给其他非关联独立企业交易价格应具可比性,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加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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