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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1年10月4日上午10点30分,12岁的李笑华跟着他姑父到正在建设中的中苑海上广场大坝买鱼。就在经过中苑海上广场时,突然掉进了一个无盖的古力井内。后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颅脑损伤致使左眼斜视,左耳失聪,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何时康复以及是否会由此引发其它并发病症等问题仍未有定论。无盖的古力井位于中苑海上广场施工工地隐蔽处,旁边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井盖等安全防护阻拦措施。经查,这个建筑工地是山东中苑集团公司、青岛中苑海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的地面施工工地。李笑华的父母多次找建设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都没有结果,无奈的他们决定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各类费用2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李笑华的父母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满足吗?建设单位和建筑公司有责任吗?
  •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古力井系被告中苑集团施工建设后由被告海上公司予以管理。被告所建古力井无盖,并且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近邻古力井的围墙长期有一缺口,无人看护管理,成为行人自由出入的通道,本安系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方应提供事发时设有警示标志的证据,显然,被告不能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2年9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残后治疗费,应待事实发生后据实际支出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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