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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谈谈五种租船方式的比较。
  • 五种租船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对船舶的支配权、占有权的不同,从而也表现在营运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风险不同。如与船员的雇佣关系、保证船舶适航的任、对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等方面都有所差异。而负担营运费用的差别则反映在租金水平上,不是本质的差别。
    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支配、占有程度的强弱来看,五种租船方式的排序为包运租船、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承租人在以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租用船舶后,除非租船合同明确规定不允许承租人转租船舶与第三者外,承租人有权将租用船舶再次租出,即所谓的转租(Sub-letting),船舶所有人一般无权限制转租。
    从承租人再次租赁船舶的第三者称为再承租人。承租人与再承租人以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转租船舶,该合同被称为第二租船合同。在发生赔偿时,再承租人可根据第二租船合同向承租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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