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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3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木石煤矿发生1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该矿井田范围内地面有一个露天矿坑,地面标高+60米、坑底标高+46米,平常坑内部分区域有积水。2003年6月~7月,该地区连降暴雨,降雨量达411mm,露天矿坑内积水增至10万m3左右。木石矿为逃避当地部门监管,没有将越界部分巷道绘制在图上,隐瞒作业地点。事故直接原因:木石矿违法越界开采煤层防隔水煤柱,进入水体下采煤,在生产过程中顶板冒落后与露天矿坑底直接沟通,导致露天坑内的积水和泥沙溃入井下。 1、依据《煤矿防治水规程》,确定这起突水事故的等级? 2、谈谈这起事故对你有何启示?
  • 1、根据《煤矿防治水规程》要求属重大突水事故。
    2、在水体下采煤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三下”开采规程中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未进行设计是严重性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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