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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在发生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其次,管辖权异议需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最后,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进行实体审理以前。
    对上述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应受理当事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而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种意义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实体的审理。再次,法院审议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应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上诉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在收到该最终裁定后,必须按照上述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否则,即视为自动撤诉或不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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