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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开办了一家私人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将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能还款的,该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来,因资金链条紧张,甲又将该宝马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在债务到期后无力还款,乙丙银行主张对宝马车行使抵押权。最后,该车拍卖所得70万元。甲与乙银行关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时,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 无效。“流质契约”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而且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不存在冲突,仍然有效。所以,甲与乙银行所签订的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抵押财产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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