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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者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著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该书责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没韩国作者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科技出版社侵权。金某是韩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某国民待遇,使其取得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以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
  • 《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只要作者具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籍或作品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境内发表,即受成员的保护,本案中,即使假定韩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金某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我国也应该其国民待遇,这和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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