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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 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
    (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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