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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 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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