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 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合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这表明,在我国,公开审理是一项原则。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都公之于众。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审判公开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
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星、李元均为17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不应予以公开审理。而第三被告人陈连广只有15岁,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公开审理。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妥当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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