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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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