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001年8月15日,甲公司在乙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2002年4月14日,甲公司又在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5个月,两笔借款保证人均为丙公司。两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未还本付息。2003年4月初,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两笔贷款本息合计350万元,办理“贷新还旧”的转贷手续。4月9日,甲公司请丙公司为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借款用途商品周转,借款时间1年。4月10日,丙公司在甲公司350万元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和空白借据的保证栏均加盖了行政印章。4月16日,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借款到期日由2004年3月28日更改为2003年8月28日。双方即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甲公司还在更改处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用途周转;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28日至2003年8月28日;丙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月17日,乙商行未将350万元划拨到甲公司帐户上,只是划拨到银行的应解汇款及临时汇款的帐户上,然后做传票收了甲公司300万元旧贷款及50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03年11月13日,乙商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保证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案“以贷还贷”情形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 本案中,乙商行与甲公司之间协商决定将两笔就贷款本息合计350万元进行“贷新换旧”的转贷手续,且乙商行业进行了“以贷还贷”的实际操作,但在甲公司请求丙公司作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借款合同中均写明“借款用途周转。”这些情况表明,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商行之间进行的“以贷还贷”行为并不知道。但是,甲公司与乙商行之间的两笔旧贷款也是由丙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可知,新贷与旧贷为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能因不知“以贷还贷”的情形而免除保证责任。故本案中的“以贷还贷”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
- 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债务人住所,在票据法学
-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
- 保证贷款
- 追索权
-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3月8日发布了(
-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法律性质是()
-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技术开发
- 简述外汇管理的消极影响
- 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
- 《刑法》第174条还规定了(),其量刑与
-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 简述保证的方式和种类
- 对()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 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
- 简述债权保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
- 在我国银行实务中,通常将公众的存款称为(
- 农村信用社在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
-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