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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2006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特点
  • 1、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2、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入世承诺外,准入程序、业务范围、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3、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对于不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业务进行适度限制;
    4、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5、对《条例》的规范对象作了较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资/合资财务公司调整为纯粹的外资银行,同时把原来单独立规的外国银行代表处纳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现存的外资财务公司按要求转制为银行或实施关闭,今后的外资财务公司属于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将由适用于中、外资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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