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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 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调整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没有生产就没有交换,同样,没有物权就不会有债权,这说明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反过来也一样,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首先要求主体对其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而交换的实现又多是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即商品让渡的结果,也就是一方失去对交换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而另一方则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是物权产生的前提。但物权同债权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物权为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为对人权,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
    (2)物权为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3)物权的客体只限于特定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债权的客体则不受此限;
    (4)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主体通过直接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实现其权利,无需请求他人实施积极的协助行为,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主体需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积极的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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