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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传播隐晦色情内容的法律责任。
  • 第一,刑事处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照现行《刑法》规定的有关罪名进行处罚。其中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如下三项:一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三,文化行政处罚。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本规定中关于对“色情出版物”的处罚内容,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对于色情出版物,也应该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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