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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信用社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1)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必须将未完成的账务处理登记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2)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级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其他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
    (3)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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