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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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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现行破产法给予担保权以比较充分的保护。《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的行使
1.权利行使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在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清算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3.与别除权相关的争议。如果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4.清偿余额和差额。别除权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还破产财产。其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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