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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杨某晚上10点回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女青年甲孤身一人行走,遂心生歹意,尾随其后。行至一片树林边时,杨某将甲挟持到树林中,欲行强奸。甲跪在地上苦苦哀求,杨某见状,打消了强奸的念头,转身离去。 杨某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就是说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前的过程中。
    (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受到阻碍而认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从而放弃犯罪的,不是犯罪中止;反过来,行为人在自认为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的进行,即使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的,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即行为人打消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是感到时机不成熟暂时等候适当时候再实施犯罪的,就不是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即杨某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自己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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