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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今日见到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又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卖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掷去,没有击中,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颈,顿时大量出血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行为就符合这一特征。甲在被乙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乙说"要打死你"并一路追杀,拿起屠刀追杀且向甲掷去,欲置甲于死地。甲捡起屠刀并警告乙时,乙扑上前夺刀,使甲处在如刀被夺去自己就会被杀死的状态。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甲举刀杀死乙,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乙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进行的必要防卫,与乙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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