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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3月1日监察大队在检查一个厂时,该厂除尘设施坏了,无法运营,检查人员要求其尽快修理。3月6日再检查时,仍无运营,管理人员说缺乏零件,一时买不到,无法修复。3月18日监察人员检查时,还是无运营,该厂说零件到了,但修理人员出差了,对此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 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2003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认定第7条“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和第8条“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进行认定。 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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