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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 请问如何处理本案?
  • 本案中,水产公司是支付汽车款项的实际买受人,是所有权人。但从登记簿上看,两部车辆的所有人是李某。水产公司应当请求李某返还,如果李某不同意,则水产公司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手续,以证明两部车辆是水产公司的财产,从而将汽车所有人的登记进行更正。而张某在进行买卖行为时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相信该车的所有人是李某,支付了款项并完成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改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至于水产公司的损失,水产公司可以主张李某的行为侵犯其所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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