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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
  • (1)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的监督和审理结果(判决、裁定)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就审判活动的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侦查监督权。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有必要对侦查权加以限制和监督。因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权。
    (3)执行监督权。判决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4)立案侦查权。我国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有权进行补充侦查。(5)公诉权。公诉就是将刑事案件由公诉机构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和量刑,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参加的民事诉讼并非全部民事案件,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法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重要经济纠纷案,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赔偿案,公民之间产生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以及重大的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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