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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将偷来的一张已盖好印盖、未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与乙某,让乙某试试能否使用,并未告知乙某支票来源。乙某使用该空白支票支付了3万元的购物款,并将所购货物以1万变卖,交给甲某5000元。甲某对乙某是如何使用和实际所得数额并不知情。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甲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多少认定?
  • 甲某构成盗窃罪,乙某构成诈骗罪。对于甲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以3万元认定。本题中,甲某窃得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后,交给乙某使用,虽然此时甲某盗窃支票的行为已经完成,用支票骗购财物的行为也不是由甲某直接实施的,甲乙二人在如何使用支票的问题上事先并无通谋,但是甲某希望通过乙某将支票转变为财物,对于乙某如何使用以及填写多少金额持有放任和不确定的心态,是一种概括故意,对甲某盗窃此种支票的数额应以使用支票时填写的实际数额(即3万元)来认定。甲某将窃得的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某使用,表面上看从盗窃支票到最终兑现支票是由甲某、乙某2人分别实施的,甲某虽然没有告知乙某支票的来源,但是根据常理判断,乙某应当知道该支票并非合法所得,其同意使用该支票取款并事后将非法所得分给甲某一半,说明乙某应当了解支票的来源并不合法,乙某使用转账支票骗购货物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其与甲盗窃支票并不具有共同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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