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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近因原则?
  • (1)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应用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简单,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没有延续的因果关系链,此时该单一的原因就是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原因或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船舶保险中,船舶因意外触礁而沉没,触礁即为船舶沉没致损的近因,由于触礁属于船舶保险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对船舶沉没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由于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有效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如果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即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 
    第三,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有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先后连续发生作用造成损失;由于各原因依次发生,在时间上可进行明显的区别,而且持续不断,前后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此时,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第四,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造成损失,是指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即它们均为近因,此种情形下,判定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与数个原因同时致损基本一致;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所取代,可以不予考虑。此时,新的原因即为近因,当其为承保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承担责任;当其为除外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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