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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 (一)下列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认定为住房安置对象:
    1.开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世居农业户口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
    2.开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入农业户口的:(1)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原籍的;
    (2)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的婴儿;
    (4)高等院校及中等专科以上学校学生退学除名回原籍并实际居住人员;
    (5)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员;
    (6)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身边确无子女,并已选择投靠子女且在迁入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农业户口人员;
    (7)16周岁以下的农业户口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投靠父母的;
    (8)外出下落不明已注销户口,已回原籍居住人员;
    (9)离婚后回原籍的,需符合离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
    3、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虽与其分户,但在征地公告前长期与其同住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视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府令第〔1999〕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前款第1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三)征地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其用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1.混合户(一个家庭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户口),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是以户为单位只能以农业户口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必须自愿放弃住房安置。
    2.当地政府也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在集体土地上集中统一规划安置,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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