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