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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 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与内容:
    第一,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内部人事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等。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予干涉和审查。
    第三,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职能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即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即参照规章;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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