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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厦门市环保局于2005年11月25日经环境监测,发现坐落在市区的宝岛卡拉OK厅在营业时排放噪声达62.8分贝,于是依据有关法律发出了市环保[2005]065号通知,对该卡拉OK厅征收2005年10月份加一倍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宝岛卡拉OK厅拒绝缴纳,经市环保局发函及电话多次催告,仍然拒不缴纳。为此市环保局发出[2005]023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卡拉OK厅罚款3000元;追缴2005年10月份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滞纳金96元。该卡拉OK厅不服,向该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评价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行为。
  • 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行为是正确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排放噪声超国家规定标准均应交纳排污费。本案中某卡拉OK厅在营业时排放的噪声达到62.8分贝,已超过国家标准,故市环保局要求其交纳排污费是正确的,无奈卡拉OK厅拒绝交纳,在多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市环保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所以,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运用法律上,或者在执法程序上,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行为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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