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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X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 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X文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七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文、金×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X×、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 (1)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因为,陈×文、金×七与罗××、方××互相拥抱接吻抚摸的行为是普通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虽然是多位男女同居一室,有违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他们的行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陈与金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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