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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普通程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和价值。
  •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其他程序如果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必依赖其他程序而存在;
    (2)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其不仅包括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制度,而且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也都有充分的体现;
    (3)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仅各级人民法院在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且法院在适用二审、再审或者特别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时经常援引普通程序中的一些共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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