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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顾某于1998年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XX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2000年9月,顾某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处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获取巨大利益。同年11月,林某在明知XX实业有限公司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帮助顾某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牟取暴利。到2001年5月,顾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款合计1.06亿元,税额1800余万元。2001年1月至5月,广州商人王某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委托无业人员路某,从XX实业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款共计558万元用于抵扣,路某获得王某的好处费3万余元。2001年11月,公安机关对顾某等人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顾某、王某、路某分别属于该犯罪的哪种情形?
  • 本案中顾某属于为他人虚开 ;王某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路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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