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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能源库存量?核算原则是什么?
  • 能源库存量是能源统计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2.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该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该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该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该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该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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