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间接证据的特点和适用。简述回避的理由和对象。
- 间接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适用: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回避的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回避的对象: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6、鉴定人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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