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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县委书记杜某为官清廉,受当地群众信赖。一次,当地群众举报,该县法院审判的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亲自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确实发现该案件的处理上有悖于法律规定。于是他便找来法院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知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审,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舆论赞扬。 相关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 该县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结合“司法原则”进行评析。
  • 该县委书记的做法,虽然用意是好的,并且取得了好的结果;但是,严格从法治原则对司法的要求来看,他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因为: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这依然成为一条根本法上的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3)在该案中,该县委书记和有关法院谈话、并且通知法院再审,这不仅干涉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而且,该县委书记变相地行使了司法权,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另外,法院的立场也不够坚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该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对错判的判决、裁定等进行再审的提起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和该院院长,县委书记没有这项权力。
    (4)该案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何在实践上区分党的监督和党的干涉?党的领导是宪法原则,任何机关都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应该仅仅限于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由地方党委代替司法机关审批具体案件。该案中的县委书记恰恰是代替司法机关审批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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