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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
    (1)本案存在三个法律推理:一是从乙镇人民政府在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权限内行使权力。乙镇政府在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越权后,即作出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法律推理中,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大前提是行政法律规范。第二个法律推理是原告王某认为其与张某在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上亦不存在争议,且办理了登记。因此,其离婚的民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认为乙镇政府的撤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此推理中,王某适用的是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其中规定的离婚的形式要件)。第三个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该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推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前两个三段论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2)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而且,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推理和法官的推理究竟何者具有权威性,并不是以其身份来划定,而是看其推理是否有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理性、逻辑地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有时需要对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作出权衡。本案中,面对张某和王某仅是离婚登记主体错误,而各种实体要件均都具备,并且考虑到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性和撤销婚姻的法定性、限定性,是不宜简单用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的。法官应该也可以以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来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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