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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 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400万元。
    (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125万元,不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总数的35%的规定。
    (3)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额。
    (4)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
    (5)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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