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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在本*市安置须满足哪些条件?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明确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由其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007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中,又对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作了调整:
    (1)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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