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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 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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