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 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 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区政府第29号文件授权区规划科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无效。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