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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 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竟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有效的,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A公司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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