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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分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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