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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魏某起诉被告电子集团公司返还300万元人民币投资。原告系被告前法定代表人吴某(已故)之妻,被告系在A公司基础之上兼并其他企业之后组建的集团公司。A公司系集体企业,其注册资金及启动资金系从B公司所借。吴某原系B公司职工,曾经承包过B公司的三产企业,但B公司一直没有兑现吴某的承包所得。经过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的借款视为终结,由A公司自行解决吴某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问题。吴某据此认为A公司从B公司的全部借款应为其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归其个人所有。经过查证,A公司确实曾经数次从B公司借款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此事尚未解决,吴某便因交通事故死亡。继任领导认为A公司与吴某不存在财产关系,没有返还义务。请以被告律师身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列出答辩要点。
  • (1)原告起诉请求是矛盾的,投资依法不能返还,只能依法转让。
    (2)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吴某和B公司的承包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都不相同,不能相互转移。
    (3)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处有原告的财产,被告没有返还义务。
    (4)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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