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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学校是一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2009年5月,该校行政科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该校新购置的5套三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该校教师张某认为,他在该校已工作10年,对该校的教学改革作出过较大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急需改善住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张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校行政科、校长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张某一怒之下,于2006年1月以该校行政科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学校行政科的“行政”是行政管理学中所讲的“行政”吗?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 (1)行政的概念在我国日常生活中运用得相当广泛,人们往往将行政等同于管理,凡是有管理的地方即被冠以行政。这种行政并不是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行政”。行政管理学中的“行政”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与调控的活动。从这个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包括以下几层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②行政活动的范围限于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的管理。③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
    (2)本案例中,学校内部的“行政”仅指学校对教学及日常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活动,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行政”。当然,张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调节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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