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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对其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08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农药自杀。5月1日,程鹏才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丈夫程鹏才是否犯罪?为什么?
  • 丈夫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程某;犯罪客体是妻子的生命权;犯罪的主观方面:程某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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