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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条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增设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适用离婚法定理由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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