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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 举证责任应该由甲乙一方来承担。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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