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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 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联系,相互区别。
    (一)相互联系:衡平法和普通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都采取遵循先例原则;都是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衡平法的产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其存在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二)相互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因而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则是一种“补偿性”制度。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兼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而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衡平法法院采取书面诉讼程序;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而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普通法还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而法官负责法律适用。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这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而衡平法则较多,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主要有:强制履行;禁令。
    (5)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衡平法优于普通法,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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