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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美平等新约》
  • 原称“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1943年1月11日由国民党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订。共八条。主要内容为:在华美国人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国政府管辖;终止美国在《辛丑条约》及附件中得到的一切权利;终止美国在上海和厦门公共租界中的权利,中国政府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美国在华不动产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双方公民有在彼国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尽快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等。换文还规定:凡平时对美国已开放之沿海口岸,在本约及所附换文生效后,仍继续开放;双方商船可自由驶至彼国;美国放弃商船、军舰在中国领水的特权等。但中美平等条约订立不到五个月,《关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就规定:美国海陆军人员如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不受中国法庭的刑事管辖。又将新的治外法权强加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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